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茂化法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瑞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红辉,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州市播扬镇谭灯村委会灯旺村4号。
被执行人郭忠新,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州市那务镇高坡村委会那务村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红辉、郭忠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那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万红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郭忠新对其中的20%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一告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一告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陈 通 亮
审 判 员 张 锋
审 判 员 陈 志 锋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伟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