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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法官的六心
发布时间:2017/1/11 10:21:55   阅读次数:11467

 

好心法官的六心


郑明海

 

     好心法官的“好心”既包含法官的“良知”“良心”,而又比“良知”“良心”内涵更广,涵括法官为人、处事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好法官的行为准则和追求目标。窃以为,“好心法官”的“好心”应包括法律信仰之初心、坚守正义之公心、息讼促和之仁心、慈爱怜悯之爱心、敬业爱岗之恒心和清廉如水之清心。
    一是法律信仰之初心要成为一名“好心法官”,首先就要始终怀着对法律职业的忠诚热爱。邹碧华同志说过,“从事一份职业,就一定要热爱它。”这种热爱,是对审判事业的执着信仰,是对自身职业价值感的全心认同,是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守住清贫,忍住寂寞。成为法官的最初,我们崇尚和渴望的,就是这个职业带给我们彰显公义那种纯粹的快乐、满足和自豪感。那种从内心深处腾升的成就感,那种源自初心的热爱,会激励我们敬业爱业,奋力向前。
    二是坚守正义之公心。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正义之心,切不可简单地把审判看成一项工作,必须秉持社会公平正义;切不可信奉“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满足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而应明察案情于秋毫;切不可故意颠倒黑白,应坚守社会公序良俗的伦理底线;切不可把审判工作等同于“和稀泥”,应该知道明定是非曲直是一切审判工作的基础。人有冤情才求诸法官,法官如不能伸冤反要冤枉人,就会造成莫大的冤屈,不可不慎之又慎。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的职责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在于对法律条文表达敬意,而在于透过条文对其精神作出诚挚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 神贯彻于裁判之中。
    三是息讼促和之仁心。一个“好心”的法官,须有息讼促和之心,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与案结事了、息讼促和相对应的是结案了事。结案了事是一种简单化了的法律处置,着眼于法律程序上的结案,在任何时代的任何社会都不被提倡;案结事了人和,是兼融法、理、情的综合措置,着眼于实际纠纷的了结,注重平衡社会关系、平息纠纷,彻底解决争端。当然,案结事了、息讼促和绝不意味着可以无原则的“和稀泥”、无规则的协调和解以及无底线的迎合“民意”,而要靠司法产品所显示的公平正义。
    四是慈爱怜悯之爱心。司法不仅是威严的,也是温情的。司法的温情有赖法官的慈爱怜悯之爱心。而法官的仁爱怜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表现真诚恻怛、哀矜裁判:真诚恻怛是法官的真诚心、恻隐心,哀矜裁判是法官的同情心、怜悯心。亚当?斯密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在现代司法中,过分强化法官超然之心态容易使得法官脱离人情世故,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忽略社会效果。怀着真诚恻怛、哀矜裁判之心的法官则更容易作出符合情理被社会接受的判决。
    五是敬业爱岗之恒心。做到敬业爱岗,需要法官不能只把法官的工作看作谋生的手段,只把法官的职业当成一个“饭碗”,只把法官的称号看作一种社会身份。要时刻记得,办一个案件,只是法官一年工作量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意味着百分之百。人们将其财产、声誉乃至生死相托于法官,法官的担当能不重如泰山?所以,法官工作绝不只是谋生的手段,更是一种理想;法官职业绝不只是一个“饭碗”,更是一种使命;法官称号绝不只是一种社会身份,更是一种责任。
    六是清廉如水之清心。清廉是法官绝不可逾越的本分。不廉的法官,即便公正,亦会被认为不公。为法官者,当时刻扪心自警:如吃一次“案请”,法官的自尊和荣耀将丢得干干净净;如因案受一丝一毫,裁判的公信力将会因此而丧失殆尽;如因私欲己利而胡定歪判,法律和准绳将被视为儿戏。清廉如水、一尘不染,贵在自律、贵在慎独、贵在坚守,而这要靠坚定的信仰、无私的奉献精神和高尚的家国情怀,这无疑是一种非常艰难但又必须完成的内心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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